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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9

妨害自由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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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人甲○○關於重利及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部分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 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之處云云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 ,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恐嚇危害於安全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對此部分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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