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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25

強姦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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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強姦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 一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三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罹患慢性精神分裂症,為精神耗弱之 人。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基於概括犯意,在嘉義市 精忠一街,以帶被害人黃○君(七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生,時為十 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少女,智能較低)至其住所玩為詞,為 黃女拒絕,上訴人掌摑黃女面部,強拉黃女搭乘其機車,強載至 同市○○○路○○○巷○號其住所內,毆打黃女,使之陷於昏迷 不能抗拒而強姦得逞。於黃女甦醒後,以菜刀架在黃女頸部,命 其返家竊取乃父所有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給伊,否則將之砍 成一片一片的等語,黃女聞言哭泣,被告予以毆打後致使黃女不 能抗拒,再強姦黃女一次,黃女並未竊取其父金錢,被告此部分 並未得財而未遂。翌(十二)日晚,被告以同一手法強載黃女至 其住所欲予姦淫,為黃女拒絕,予以毆打後強姦,嗣後在其住所 或黃女住所連續以同一手法強姦黃女十餘次。於八十四年七月十 一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又將黃女帶回自己住所,已褪去黃女衣褲欲 行強姦,為黃女養父黃○山發覺,案經黃女及其養父黃○山告訴 等情。認被告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強姦部分之判決, 改判論處被告連續對於婦女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罪刑, 及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恐嚇取財未遂罪刑之判決,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駁回被告關於恐嚇取財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同時諭知監護 處分之保安處分,固非無見。 惟查有罪之判決書,應於判決理由內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判決論處被告連續強姦、恐嚇取財未遂,於判決理由內僅就 強姦部分敍述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對於恐嚇取財未遂部分,並未 敍明憑以認定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則關於恐嚇取財部分,有 理由不備之違法。次查被害人黃○君係七十一年三月十六日生, 至被告實施本件強姦行為時為十二歲之少女,原判決認定被告強 姦黃女之地點,係在其本人之住所,及黃女之住所,前後有十餘 次之多,最後一次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在被告之住所為之,已 褪衣褲為被害人養父發覺等情,如果每次在其住所強姦,均以機 車強載黃女回家,予以毆打致使不能抗拒後為之,黃女雖智能較 低,但事理上,應懼怕毆打而拒絕偕往,且每次均無喊叫,或被 撕破衣服等情事,被告是否每次均以妨害自由之方法騎乘機車強 載被害人回家予以毆打致使不能抗拒而予強姦﹖非無可疑,原審 自應依職權調查究明,乃竟全未調查,徒依被害人之片面指述與 被告自白,率行判決,併有審理未盡之違法。再查關於恐嚇取財 部分,被告於第一次警訊時,固有供述其以菜刀架在黃女頸部, 命其偷乃父二百萬元給伊云云,但黃女却無此指述,被告嗣後亦 無此供述,被告係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於案發後,在警局應訊 時之心理狀態,較常人不同,其陳述有無幻想、誇大之處,該次 警訊筆錄之憑信度可疑,原審並未依職權調查明白,遽行判決, 亦有可議。末查諭知保安處分者,應於判決理由內敍明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復規定因精神耗弱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而宣告與否,法院有自由審酌之權, 是故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時,應敍明其之所以宣告處分之審酌情形 ,原判決就此,並未加以說明,自嫌理由不備。又原判決宣告保 安處分,未附隨各罪刑之後為之,而係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後宣 告,亦有可議。又,被告之強姦被害人黃○君後,依被告與被害 人供述,似均曾付與少許金錢(見警卷第三、十頁)。如果不虛 ,則被告所犯,有無該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之處罰規定情形﹖原判決疏未併予敍及,亦嫌欠洽。上開 違法,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 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關於恐嚇部分:雖係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惟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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