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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26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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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 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高雄市○○○路三一六之一號「夢田電影廣塲」之負 責人,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自不詳姓名者取得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發行,由協合影視股 份有限公司享有在台灣地區獨家之重製、出售、出租及發行等著作財產權(期間自八 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止)之「尖頭家族」碟影片一張,並以常業之 意思,在上開所經營之廣塲內,出租予影視社之客戶觀賞,並賴以維生,侵害協合影 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五時許,為警查獲,扣 得上開碟影片一張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擅 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謂上訴人在上開其經營之電影廣塲內,以常業維生之犯意,出租上開碟 影片予客戶觀賞云云,但為上訴人所否認,遍查全卷亦無上訴人確已有出租該碟影片 之資料可循,原判決復未說明其為此項事實認定之證據,不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 法。㈡按非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輸入著作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 文。上訴人稱:上開「尖頭家族」碟影片係朋友從國外寄來的(見第一審卷第三一頁 反面、原審卷第五八頁),所稱如果不虛,則該碟影片係上訴人自國外輸入之著作重 製物,苟其於輸入之初,即擬供為在上開其所經營之廣塲內出租散布之利用,是否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並非無疑。原審未詳加調查明白審認,遽謂該碟影片為合法 輸入之正版帶云云,亦嫌率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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