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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5/17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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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五四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其他相關法律論處罪刑,該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得上訴本院,但依同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 序為之。惟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 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三 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提 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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