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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5/22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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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賄賂罪刑之判決,業已敍明係以上訴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警局之報告書、上 訴人存摺所載存款紀錄等,為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事後否認有行賄 之犯行,認為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上訴意旨全憑 其個人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漫事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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