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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14

殺人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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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 甲 ○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在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台灣台中 監獄執行,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二十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四月三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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