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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21

誣告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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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號   上訴人 盧 增 興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 自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有誣告上訴人之故意,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業已敍明其憑以論斷之證據及理由。上訴意旨仍以被告係故意誣告上訴人等語 ,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 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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