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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04

搶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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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搶奪罪刑,業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 訴意旨略稱:被害人所指上訴人搶奪之物實係被害人賭博下注之物,上訴人不可能於 光天化日之下,在市場搶奪財物,警員之證言不實在云云,徒憑己意而為事實上之爭 辯;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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