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19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5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劉嘉培 男     被  告 乙○○ 男        甲○○ 男        丙 ○ 男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審理時,出席之法官為 沈佛家、王居財、洪耀宗(見原審卷第一八八頁正面),惟參與判決之法官為沈佛家 、吳火川、洪耀宗,有原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九六頁反面),法院之組織顯 不合法,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 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S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