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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7/24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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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四項論處上訴人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 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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