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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08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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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林添順   被  告 台灣台南看守所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林添順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同年 六月二十二日屆滿之日,適為星期六,再扣除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各機關均休息不 辦公,算至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其上訴期間亦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六月二十七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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