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15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39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一月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一號,起訴 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甲○○沒有做色情按摩,查 扣錄影帶是從桌子下之地板取出,店內沒有錄放影機無從播放, 不是上訴人所有,原審率將錄影帶採為犯罪之證據並予以宣告沒 收,於法有違。㈡伊來台北住由三個兒子供養,根本不必靠經營 按摩院來維持生活,在主觀上亦無常業之犯意,更非藉此維生, 原審率認上訴人以本件所得維生與卷內資料不符,不僅理由不備 ,更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㈢伊一時糊塗 頂下按摩院,只經營一個月,年老體弱多病,請求惠予宣告緩刑 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 ○○○○號五樓千惠按摩院之負責人,竟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使女子簡○珍在上址該店內為客人為撫摸 性器官、胸部等色情按摩之猥褻之行為,代價為每節一小時收取 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起訴書誤載為六百元),由甲○○ 從中抽取五成即七百五十元營利,並賴以維生,以之為常業。嗣 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晚上九時許,為警在該店當場查獲簡○ 珍正為男客王○雄裸體做色情按摩,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色情錄影帶五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 論處上訴人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常業罪刑之判決,駁 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憑以認定 之理由。並以上訴人否認犯行,辯稱伊未從事色情按摩云云,係 卸責飾詞,於判決理由內詳予指駁。按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 ,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行使,苟其判斷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無 違,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就其所為 判斷事實之形成心證理由,已闡述綦詳。又依憑上訴人之供述, 以上訴人無其他職業復以本件所得維生,自屬反覆以同種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資為認定上訴人以之為常業之 裁判合理論斷依據,經核與卷內訴訟資料並無不合,參以上訴人 在第一審調查中,於八十四年六月一日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內, 復已載述自承:「……阮自己也很自覺不敢依賴兒子,阮尫仔某 也沒有什麼老人福利金通(可)領,為了顧三餐和治療尫某的病 不得已之下,才會兼做按摩的生意……」甚明在卷(見一審卷第 七十九至八十頁)。可見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論以常業犯有適用 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殊非有據。再原審依據警員曾 ○銘於原審、及證人簡○珍於警訊時之證述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 ,本於證據取捨之自由裁量權行使,而以千惠按摩院每一房間內 皆有電視機,櫃枱有錄放影機,扣案色情錄影帶是性交易之前播 出供男客觀賞增進情趣用,認定扣案之錄影帶係上訴人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之物,並採為宣告沒收裁判之基礎,核其採證之運用及 證據調查程序之踐行,於法亦無不合。上訴意旨徒憑己見,從枝 微末節之事實上爭辯,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 之職權行使,任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又本院既為程序上判決,所請宣告緩刑一節,無從審 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 法官吳昭瑩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