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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8/2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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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 ,諸多錯誤,與事實亦不相符,難以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 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首揭說明,其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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