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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05

竊佔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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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 右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九二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佔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 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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