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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12

侵占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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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   自 訴 人 訌國通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買國恩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業務上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 日送達判決正本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 日,截至同年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 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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