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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16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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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經營之「凱○美容護膚坊」並未從事色情按摩, 上訴人乙○○則係基於朋友之誼,受甲○○之託,代為幫忙看顧櫃枱,均無謀取暴利 使人為猥褻行為之意圖,且非常業犯,原審遽予論罪,尚有未合,又上訴人等聲請傳 訊證人劉○發,原審未予置理,且未宣告緩刑,又不說明其理由,均有違誤等語。惟 查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共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常業罪刑 之判決,對於上訴人等有營利之意圖及使人為猥褻行為之犯行,且應論以常業罪之共 同正犯,業已敍明係採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證據及理由;又以上訴人等聲請傳訊證人 劉○發,經核並無必要,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上訴意旨全憑其個人意見,就 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漫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又查是否宣告 緩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如未宣告緩刑亦未說明不予宣告之理由,自不生判決 不適用法則或理由不備之違法問題,執此指摘,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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