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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20

毀損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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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二二七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毀損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五 十四條論處罪刑,查該條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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