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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17

貪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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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 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貪污案件,經第二審法院論處連 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 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提起上訴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因病死亡,有銓敍部八十五年 十月五日八五台特四字第一三六七七七五號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廿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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