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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18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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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七號   上訴人 邱裕峯 右上訴人因美商摩托羅拉公司自訴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一號,自訴案號:台 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泛詞「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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