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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2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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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 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 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 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對上訴人之供詞漏未審酌, 殊難甘服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 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 法官池啟明 法官陳宗鎮 法官石木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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