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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06

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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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七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三項、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 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 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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