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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1/22

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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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 陳華生 右上訴人因陳克西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陳華生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二十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四月三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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