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04

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6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五號   上訴人 童宗祥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王慶豐   被 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代表人 陳庚金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九月廿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自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 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三十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童宗祥因自訴被告等背信等罪案件,原審係認上訴人自 訴被告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罪嫌之起訴程序違背 規定,而判決自訴不受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五款之案件。依首 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