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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04

妨害家庭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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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原判決以上訴人動機不純正,有再犯之虞,而未為緩刑之宣 告,認事用法均有不當等語。惟查,是否宣告緩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如未宣 告緩刑,不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執此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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