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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05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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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背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月十二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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