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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18

業務上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5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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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業務上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卅日送達於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 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一月九日即已屆滿十日,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依法延長半 日,而至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上訴期間屆滿,乃上訴人竟至十一月十三日始行提 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 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 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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