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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18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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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   自 訴 人 朱 雲 乾        廖 文 恭        王  淼        鄧 錦 堂        林 世 良        詹 益 安        阮 松 田        簡 江 波        游 長 潤        李 玉 龍        陳 國 龍        王溫金蘭        楊張秀鳳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 承 基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 字第三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自訴人上訴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等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 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附此敍明。 被告上訴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承基因自訴人朱雲乾等自訴背信案件,原審係 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 告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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