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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31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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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刑,業已敍明所憑之證 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辯稱:伊係一次重製完成,並非連續犯云云,認係避重 就輕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調查之結果,予以指駁。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係連 續犯,而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等職權之行使 ,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又查原判決於事實欄內,就上 訴人犯罪之意圖、方法、擅自重製他人錄影帶之次數、數量等情,已有具體之認定, 並於理由欄內說明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重製錄影帶之數目,所生 危害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等語,而於法定刑期內量處有 期徒刑八月,顯無上訴意旨所指未具體敍述其如何審酌上訴人犯罪情狀之內容,而有 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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