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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1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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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由其受僱人即大廈管理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 訴期間,因上訴人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高雄市,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五月五 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五月六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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