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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7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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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願將所侵占之款項,歸還被害公司,請從輕判決云云,為惟 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 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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