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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7

誣告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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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號   上訴人 蕭茂金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四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略稱:被告聘請律師,勾串證人,原審不應採信;諭知被告無罪,判 決不公平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之指摘。其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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