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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14

瀆職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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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七號   上訴人 湯桂賢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甲○○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凟職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 竟延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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