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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28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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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一四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七、八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之罪為常業罪刑,已敍 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全憑其個人意見,否認犯罪,為事實上之爭辯 ;並就不影響判決之枝節問題及對原審認事採證之適法行使職權,漫事爭執,置原判 決依據卷內事證之明白論斷於不顧。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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