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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1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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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九日所 為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 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法律規 定提出一、二審判決繕本,於法不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程序上予以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對於原法院所為程序上裁定駁回究有何違法之處,未 置一詞,憑己見仍為其有再審原因云云為實體上爭執,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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