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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28

賭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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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 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賭博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原審 法院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七號),係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論處罪刑,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 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 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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