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0

毀損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   抗告人 黃添郁 右抗告人因甲○○毀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所為駁回異議聲明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按聲明異議,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請求變更或 撤銷之方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至對於判決聲明不服,則 為提起上訴,並非聲明異議,本件抗告人係對於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明不服,雖其因不明法律規定,誤載為「聲明異議」,但由 其於狀內記載「原審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及八十四年二月七日之調查庭確未訊問過附 帶民事賠償事,顯然證明未經過民事之法定程序逕行判決之案件」,「本件係異議人 收受判決書後認為判決有違誤等之嫌疑」,「異議人認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 之判決有不適法之嫌疑」,「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聲明異議另為適法裁判」云云,即 可知之。原審未探求抗告人之真意,率以狀首載為「聲明異議」,即依聲明異議程序 辦理(原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為裁定),自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由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辦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