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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1

殺人未遂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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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 周季民 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駁回聲 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周季民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原審認為 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所 犯係普通傷害罪,而被害人之傷勢,迄未經醫院驗明,為抗告人之權益,請准予具保 停止覊押。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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