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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2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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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十六日駁回撤銷緩刑抗告之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有特別規定 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第一 審撤銷該院八十三年度少訴字第六九號緩刑之宣告,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 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 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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