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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4/18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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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 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抗告 人以其有固定住所及正當事業,又其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現已執行期滿,本 件目前經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更審,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抗告人有犯罪情事,乃聲請具保 停止覊押云云。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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