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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09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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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三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 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原法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 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 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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