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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0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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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九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僅係受僱於共同被告林呂通整地半 日,即遭警取締,原來不知林呂通未合法申請整地,而無辜受累,竟遭起訴及通緝, 伊在僑居地澳門有固定住所,在國內新竹市亦有永久住所,實無逃亡之虞,請准予具 保停止覊押云云,惟查,抗告人係經第一審法院以其「棄保逃亡」為由,予以通緝後 ,始經警緝獲到案,足見抗告人確有逃亡之事實,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認抗告人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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