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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15

竊盜駁回再審之聲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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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駁回再 審之聲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十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首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並檢附原確定判決正本,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另抗告人得依首開規 定,再行聲請,均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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