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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5/22

竊佔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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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石國明       蘇秀娥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竊佔案件之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前段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 法院既就抗告人提起上訴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 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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