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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07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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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明文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查本件抗告人甲○○在原審具狀聲 請停止羈押,除主張其非現行犯,有固定居住所,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不具備法 定羈押原因外,並稱其患有精神分裂症,非看守所藥物所能控制,有保外就醫之必要 ,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所稱是否屬實﹖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自應加 以查明。原審全未調查,泛稱抗告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逕行駁回其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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