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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3

貪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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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駁回聲請解 除限制出境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政部入出 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在案,抗告人以其無潛逃國外之可能,且其弟鄭萬舞現住於大陸, 現罹腦梗塞,抗告人應有返回大陸探親之必要,而聲請具保解除限制出境云云,查抗 告人因貪污罪,業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八一一號判處罪刑在案,現上 訴本院審理中,抗告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其限制出境,核有必要,不得 以具保代替,所請不能准許,因而為聲請駁回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 ,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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