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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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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四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在原審聲請 意旨略以:因其兩眼眼球視網膜黃斑病變,右眼已失明,左眼有黃斑部螢光聚積,視 網膜已剝離,有失明之虞,若未快至醫院接受雷射治療,恐會造成雙眼失明,因而聲 請准予具保保外就醫停止覊押。經調查結果,認抗告人之眼疾,曾至台南市立醫院及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就醫治療,經向該兩家醫院函查聲請人之病情有否保外就醫之必要 ,上開二家醫院均未為正面答覆,僅就其病情摘要函覆,再調其病歷表觀之,亦無法 看出聲請人之眼疾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此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十六日(八五)奇醫字第二九八號函及台南市立醫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八五)南市醫字第○八四號函各一紙暨病歷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嗣原審又向台南看 守所函查結果,亦未做正面答覆,有該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六日南所憲衛字○五 三四號函附卷可憑。因認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云云,惟查原審就抗告 人所患眼疾有無因覊押而不能治療之虞,已詳為查明,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 第三款之情形,且抗告人在押之台灣台南看守所亦戒護其就醫四次,尚無非保外就醫 無法痊癒情事,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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