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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04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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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張明燦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二十二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法官有應自行廻避原因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 請法官迴避,惟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 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要難指 為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以其自訴被告張明燦偽造文書案件,原審法院承辦法官童 有德訊問方法不公,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該法官廻避。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所指情形, 不能認為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依首揭說明,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仍以該法官指揮訴訟及取捨證據不當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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