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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7/10

恐嚇取財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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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二 審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原裁定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駁回抗告人具 保停止覊押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無事實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人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雖 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 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抗告,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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