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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8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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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 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抗 告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抗告人以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原法院審理 時,經審判長許可於收抗告人書面聲請停止羈押,交保候傳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原裁定以抗告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法院於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又原法院審判長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審理時 僅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應具狀檢據聲請」,並無諭知書狀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而抗告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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