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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8

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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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駁回聲請再審 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二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 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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